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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科普小知识2022-03-07 0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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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设立于1992年7月,是经天津市人民*批准以发展外向型济为主,兴办工业加工型、技术密集型、节水节能型行业的开发区。

1、基本概况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起步区面积2平方公里,总体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国家的对外开放,为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建区以来,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从改善投资环境入手,以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载体功能和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保障,吸引了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国内省、市的投资客商前来发展。进入新世纪,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呈现外资项目蓬勃发展,内资项目规模增大,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区域经济特色逐步明显的良好态势。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已经成为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的理想选择之地。

2、地理位置


区位地图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位于中国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行政辖区的东北部,濒临渤海,背依华北、东北腹地。距天津市区70公里,北京180公里;距天津新港35公里,唐山京唐港42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65公里,首都机场210公里。

环渤海经济圈是一个人口密集、城市集中、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购买力旺盛的黄金地带。全国性、区域性商品及物资交流、交易频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广阔的市场辐射范围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3、区位交通

交通环境优越。自古以来,宁河就是连接东北、华北的重要节点,京山铁路穿境而过,滨保、京津、唐津、津宁、塘承、津蓟等多条高速公路贯通全区,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四通八达。车程距天津港20分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30分钟、北京国际机场60分钟,与天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唐山市区、曹妃甸工业区和北京整体纳入了1小时经济圈。

4、优惠政策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1.区内企业享受国家赋予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投资规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4.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8.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需经过有资产的会计事务所作专项审计),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第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扶持。

11.县外投资者出资在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致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2.县外投资者出资在县内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俩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在办理“俩型”企业确认手续其间,经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暂缓缴纳。

14.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建内、外资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等用地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项目自土地出让协议签约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土建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俩年。如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或按期竣工,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请示,经县*批准后,方可推延建设期限,否则依法收回土地。

15.对外商施加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外投资项目,以及被列为本县重点发展、扶植的项目,对企业土地使用和企业上缴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5、宁河简介

宁河区始于清雍正九年(1731年)建置,隶属顺天府东路厅,先后归属河北省天津专区、河北省唐山专区,1973年8月至今隶属天津市管辖,2015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天津市宁河县,设立天津市宁河区,相关的行政区域界线、*驻地均未做调整。

宁河区位于天津市东北部,区域面积1296平方公里,其中行政管辖面积1031平方公里,耕地90万亩,辖14个乡镇、283个行政村、28个居委会,常住人口38万,其中农业人口28万,城区设在芦台镇。

区位优势明显。地处环渤海经济区核心区域,位居京津唐和曹妃甸工业区几何中心地带,与滨海新区接壤,连接线达70余公里;在天津整体空间布局中,与滨海新区一并纳入天津东部滨海发展带。

6、明星企业


园区企业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天津海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芦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众冶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鸿本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马丁康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天

津丸八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天神山服装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石本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华人酒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