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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科普小知识2022-04-10 07: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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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社会上以为只要违背诚信、不守信用,即会成立背信罪之观念有别。

中文名:背信罪

外文名:CrimeofBreachTrust

源于:德国和日本

主观方面: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1、名词解释

所谓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这条罪名源于德国和日本,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2、详细分析

就客观方面,加害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加害人与本人间需有特定的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加害人有为本人处理事务的义务;此外,行为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行为结果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它利益」。

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为损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故意为此犯罪行为,始构成本罪,故本罪不处罚过失犯,若有过失为上述行为者,则应自民法上就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处理之。

3、法律规定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12日发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细化了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相关证券、期货的犯罪构成,新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同时对刑法中现有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虚假财会报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给出了更为明确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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